中国IDC评述网04月29日报道:最近,慧聪网由于万网“无理由”四小时停止解析其域名而起诉万网,并表示将要求万网赔偿一元。对此有分析人士表示,慧聪此举一是为了寻理,另一方面不乏炒作之举,当然归根结底还是法律适用有问题。而根据万网目前所能援引到的《侵权行为法》而言,以及其他律师援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法律界人士称这些法规并不适用慧聪和万网,此案虽小,却彰显了我国域名注册服务相关法律的缺失。
万网对于慧聪网停止解析域名给予了两次回应,第一次,万网称经查实系万网业务人员依法按“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万网作为一家独立运营的互联网服务公司,如果对违法违规事情不作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依法通过正常途径申诉。
昨天晚上,万网又回应称,万网称此次“断网门”是一个偶然事件,真正的起因是慧聪网侵权行为在先。万网依据美国科勒公司提供的侵权投诉和证据材料及《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向慧聪网提供的两个联系方式发出了事先通知,并在对方未及时做处理的情况下才对其域名进行处理。
记者看到,除了依据《侵权行为法》第36条和也有律师援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适用此案。而之前有律师援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还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来解释此案。而根据记者的了解,后者或者更加适合。
对此。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其告诉记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可以排除的,因为这是专门针对著作权的规范,在此条例第一条有明确的解释:“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定本条例。”而明眼人都知道这两家的关系与侵犯著作权无关,所以并不适用此条例。
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是规范网络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此条例规定的不是很明确,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任鸿雁曾对此做过解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ISP和ICP,ICP指提供内容服务的,比如提供博客、微博等服务,而ISP,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连通网络;二是通过电缆专线等固定线路接通网络,三是宽带传输,比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
而万网和慧聪网的关系显然不是这样的,万网只是负责提供一个域名注册服务而已。
当然也有分析人士指责,慧聪网目前提起诉讼,并提出一元赔偿,难免有炒作的嫌疑。而且万网和慧聪网的关系十分微妙,万网的母公司阿里巴巴有B2B的业务,而慧聪网也有B2B的业务,所以,双方存在部分竞争关系。而慧聪的一元赔偿,一部分时寻理,一部分是炒作。
不过,有分析人士告诉记者,这归根到底还是我国法律不明确导致的,虽然是个小小的案件,却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