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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明天实施 网站删帖不及时要连坐
2019/05/22 所在目录:公司动态

《侵权责任法》明天实施,就“网络侵权”确立了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可平衡网站与受害人利益

  明天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大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两个规则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网友责任

  发帖之前最好想一想侵权不?

  事例

  2006 年4月13日,在“猫扑网”旗下的“魔兽世界中国”论坛中,一位男子公布了妻子及其情人长达5000字的QQ对话,痛斥与妻子有染的第三者“铜须”。随后,数百名网民加入网络攻击战中,天涯论坛贴出了“江湖追杀令”。

  法律

  接二连三的“艳照门”事件,视频、图片通过网络散布,不但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也对网络环境造成了污染。网络“人肉搜索”行为,对他人名誉、隐私也造成了伤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指出,通俗地讲,如果你认为某个网站上的信息侵犯了你的权利,无论是网站自己刊发的,还是网友通过论坛发布的,你都有权要求网站予以删除,断开链接。如果网站拒不履行,你可对网站进行起诉,追究其责任。

  影响

  有法律专家认为,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未能界定“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与“网络民事侵权”的区别,公民通过网络对公共利益予以监督,与网络恶意诽谤存在本质区别。如果单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达到屏蔽网络监督的目的,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风险。

  “以后自己发帖检举某些官员的不法行为,甚至发帖透露一些身边人的‘八卦’,估计很快就会有人对号入座,出来向网站提出异议,声称自己的隐私遭到侵害,或者咬定举报失实、侵害名誉权。”一名网友担心,网站为了避免《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将帖子删除。

  网站潜在风险

  对网友言论监管不力恐要担责

  事例

  2006年,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组建了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通过调研,课题组向全国假日办提出“变‘黄金周’集中休假为分散休假,同时增加部分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蔡继明没想到,“五一黄金周”刚刚取消,反对者的谩骂就铺天盖地而来,有网民在百度开设“蔡继明吧”,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更有人通过“人肉搜索”,在贴吧上公布了蔡继明的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发动对假日调整不满的网民骚扰蔡继明,甚至有网民将其头像和狗身PS在一起,称其为“蔡狗”。

  蔡继明认为,“蔡继明吧”的存在,就是让一些网民有了一个骂自己的地方,作为运营方的百度没有尽到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放纵网民在论坛上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对他构成了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起诉百度公司,要求删除贴吧中侵害其人身权益的言论,关闭“蔡继明吧”,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和评议威胁者的个人信息,索赔精神损失费200万元等。

  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提示规则(有人称之为“通知与取下”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经过提示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

  第二点是明知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影响

  一本土论坛的版主表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他们打算加大对发帖的监管力度。“本来现在发帖就会先在后台审核,通过了才会在论坛上看到,但只针对一些敏感词,以后对内容的审核要求更严,也加大了工作量。”他坦言,既要尊重网友的发帖自由,又要做到不造成潜在损害,这个尺度较难把握。

  专家指出,应理解为凡是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所能够侵害的一切民事权益,包括人格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网站都需予以注意。但是也有网站的负责人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对网络上发表的信息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除非是自己发布的信息,“这也是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他说。

  网络打假

  侵权责任法可以帮忙

  现象

  目前网络打假有几大难题:电子商务立法空白,现行法律滞后,难以有效打击网络售假;某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推卸责任,为假货提供避风港;被侵权的品牌商因维权成本高昂,取证困难,打假态度不积极等。品牌商最为关注的是维权成本高昂,侵犯其商标的网站有几百个,但如果挨个起诉的话,成本极高。而网络售假者的成本极低,他们注册一个域名只要花几百块钱。

  法律

  《侵权责任法》将有助于网络打假。第36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对维权者非常有利,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是被侵权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是经过法院确认侵权。”某品牌家具法务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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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读者拨打(028)86613333-1

  您是否因在网上发帖受到网站的限制?是否也被人通过网络“人肉搜索”过,或被网友们的言论侵犯了名誉权、隐私权,甚至感到人格受损?对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认定,网站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您有无自己的看法?对网站的监督、管理责任您是否也有话要说……

  今天,本报继续开通热线电话(028)86613333-1,邀请您参与其中。

  你提出的问题、想法及建议,本报记者将在第一时间反映给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和王竹副教授,由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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