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宣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相关的证明“标记”经审核将出现在其网店页面上。
工商总局负责人将对此称作“将‘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据悉,违反新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网络交易行为一直是法律监管空白,尤其是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照曾引起广泛热议。今年4月,工商总局还专门针对该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随着《办法》出台,网络交易行为将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全新阶段。无论是从消费者维权,还是规范经营的角度来说,这都是有益之举。但随之而来的诸如“实名制增加经营成本”、“实名制是征税的前兆”之类的担忧不容忽视。
《办法》首出,人性化区别监管
此次出台的《办法》,首次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涉及市场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
首先,《办法》体现了人性化区别监管。《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也就是个人,应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其次,用购物凭证保护买家。《办法》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做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卖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为经营者建立登记档案;要求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电子化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等。
最后,要求经营者信息至少保存两年。《办法》规定,提供服务交易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开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作为首次出台的全国性网上交易管理办法,从行为监管到消费者维权,再到处罚措施,《办法》规定涉及网络交易的各个环节。工商部门此番在网络交易的监管上,显然是有备而来。
网店经营者担忧“实名制”为“收费制”做铺垫
对于即将到来的“网店实名制”,舆论反响颇为强烈。总体来看,网站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大多表示认可,而部分网店主却表示不乐观。究其原因,担心实名最终目的为收费“打前站”的不在少数。有评论认为,网店实名制无论如何也绕不开收费、缴税这一关,这将抬高网络经营的门槛和成本。
部分业界人士甚至指出,在一个新兴产业经济尚未成规模之际便通过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准入或是经营门槛,无异于将新生事物扼杀于襁褓之际。
如此看来,《办法》尚未正式施行,经营者的自危情绪已开始蔓延。其实,此番出台的《办法》绝非下山老虎,更非洪水猛兽。所有忧心之辞,同样也有杞人忧天之嫌。
从整体来看,如今的网上交易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其中暴露出来的各类不良交易行为与产业经济的增势极不相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产业发展。因此,监管办法的出台实为大势所趋。
并且,暂行办法目前并未在资金、规模上为经营者设置条件,也暂未涉及个人网店的收费或缴税问题,这表明现行政策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兴市场仍持大力扶持态度。应当说,监管不等于打压,出台管理条例的最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肯定的是,此次出台全国性管理条例是正逢其时,也是顺应民心之举。从业界专家的观点来看,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网上交易的诚信危机将是一大纾解。
网络经济监管无“一劳永逸”之说
如今,网店实名制已是必然趋势,但其中的“特殊性”依然存在,以偏概全同样是不可取之举。并且,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世界来说,经济监管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办法,只有不断采取新的举措,跟上变化的网络步伐,才能达到促进发展与监管规范相结合、相适应的目的。
有评论认为,网店实名制要有效推行,必须扬长补短,一方面有赖政府给予政策扶持“补短”,譬如通过减税来避免网店运营成本大幅增加,简化相应办理手续等,以降低这一制度为消费者及经营者带来的不安全感,解决由此引发的信任问题;另一方面要跟进其他配套的管理措施“扬长”,譬如强化对网上交易流程的管理,完善售后监管制度,以切实维护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的权益。
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许多“灵活就业”人员不断涌现。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4月30日,淘宝网创造了106万个直接且充分的就业机会。虚拟经济存在的前提即它比实体经济所拥有的成本优势,这也是网店经营者最不能忽视的。如何在监管的同时,保护经营者的积极性是促进网络经济发展、保障就业的关键所在。
不可否认的是,在现阶段,中国网络经济采取和实体经济同样的征税等监管举措仍然为时过早。实名制出台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则以消除部分经营者质疑,辅以“扶持加规范”为宗旨的配套措施将是继该管理办法大快人心后的又一大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