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件显示,高兰惠以为,相对于2013年皮克斯、卢卡斯影业和Intuit与科技行业员工达成的协议,此次的和解协议不公道。对于赔偿金额减少,法律参谋的独一解释是,原告声称的,集体诉讼成员面对不可恢复损失的风险存在弱点。案件审理过程中曝光的信息显示,这样的互不招聘协议开始于2005年,涉及苹果、谷歌、英特尔、Adobe、Intuit、卢卡斯影业和Pixar等公司。
基于之前的和解协议,苹果和其他科技公司应当赔偿至少3.8亿美元。法庭担心,相对于已和解被告1年条件供的赔偿方案,根据这一和解协议,集体诉讼成员从尚未和解被告处只能获得一小部门赔偿,尽管这一诉讼持续向着有利于集体诉讼成员的方向发展。然而,这样的风险确实存在,相称于原告与已和解被告1年前达成和解协议时更加显著。
科技行业员工于2011年就科技和媒体公司之间的互不招聘协议提出集体诉讼,谴责这些公司设置互不招聘协议,共谋压低员工工资。根据这样的协议,这些企业的招聘职员不得相互联系其他企业某些特定的员工。“基于已和解被告的和解协议,尚未和解被告和解协议的适当尺度至少为3.8亿美元,比当前和解协议提供的赔偿金额高5000万美元。”